发布者:李彬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各项损失合计 701413.24 元,并返还被告周XX垫付款 31870.15 元。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各项损失合计 363522.26元。
判决内容及诉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969 元,保全费 2419.87元,合计17388.87元。由原告徐XX负担966.87元,被告杨XX负担7130元,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9292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4969 元。